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街**号**房**。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淫乱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甲、潘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栋**房开办了一个男性同性恋交友会所 “***会所”。该会所由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潘某某在微信同性恋群上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王某甲则负责财务和收费。“新天友会所”通过收费形式提供场所和服务,男同性恋人员在缴纳入场费后即可在该会所内进行多人公开的性交、自慰、抚摸性器官等聚众淫乱行为。2019年10月02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前往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涉嫌聚众淫乱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徐某甲、罗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徐某乙、张某甲、徐某丙、王某丙、刘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满某某、王某丁、岑某某、方某某、易某某、王某戊、舒某某、王某己、张某乙、苏某某等24人和一般参与者王某庚等27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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