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路**栋**室。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赣******牌小型轿车沿沪瑞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上高县**镇**路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