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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原系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湘******号牌小轿车,与同事孙某某一同至**银行自助网点巡逻。易某某驾车沿着本市区***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路**公司路段时,将在该路段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被害人宋某某(殁年65岁)撞倒,造成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多器官动能衰竭)合并自身疾病(肺结核)而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依法认定,易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肇事后,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6月20日,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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