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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大庆路**号,个体工商户,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利用在贵阳市南明区大庆路经营“鹏飞图文广告”打字复印店的便利条件,与张某某(另处)协商,由张某某从网上购置制卡机和空白的贵州省居住证卡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易某某伙同其妻袁某某(另处)利用张某某提供的居住证卡片和制卡设备,伪造居住证卡片300余张交给张某某贩卖,其每张收取5元人民币的费用,从中非法获利1800余元。

案发后,易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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