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易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抽血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01.6337mg/100ml。
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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