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49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辽A****黄色北京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路西500米西向东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易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