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一大桥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街**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局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05ml/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88.1ml/100ml。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_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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