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2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1年0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5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红绿灯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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