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李某某等5人在南充市西充县城的城北新区“忘情水”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17分许,易某某酒后驾车在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易某某未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顺庆区人民南路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样工作。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3.7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易某某系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并在疫情恢复期间,主动复工复产,支持地方建设,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关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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