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川Q*****二轮摩托车从叙州区**镇**村出发往屏山县书楼镇方向行驶,行至书楼镇莲花村村公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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