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川*****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建设路方向往江阳区鹭岛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二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而拦下进行检查。民警对其采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易某某被民警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确认案发时易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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