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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大邑县**街道******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街**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川A*****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晋原镇马王村2组出发,沿马王村村道、雪山大道、南苑北路往潘家街四段方向行驶。20时07分,当易某某驾车行驶至南苑北路99号外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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