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7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3********,**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5月1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9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德市祠山街道团结西路粮长河大桥东侧路段被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