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哈弗牌小型汽车(号牌为湘******)从株洲市石峰区江湾名府小区前往清水塘,在**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民警立即通知医务人员抽血留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2.5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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