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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90********,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元萍,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汶川县杨柳湾阿尔师傅餐馆吃饭饮酒,16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何某某、周某某等人行驶至汶川县威州镇街心花园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4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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