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11990********,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住汶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元萍,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8时,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汶川县杨柳湾阿尔师傅餐馆吃饭饮酒,16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何某某、周某某等人行驶至汶川县威州镇街心花园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4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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