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浙CY5****小型轿车从龙港市高兴路30号出发,沿着高兴路往宫后路方向行驶,后进入宫后路往洪口路方向行驶。2020年7月10日00时01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行至龙港市宫后路340号前路段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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