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5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北线自本县长梁乡黄土坎村向长梁乡龙洞湾村方向行驶,驶至呼北线1884.3KM处时被建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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