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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3时08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习水县东皇街道洋台湾井岗西路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习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40mg/100ml。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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