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贵州省正安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9****号小型普通汽车,从正安县北门桥往正安县中医院路口方向行驶,当日23时15分许,行驶至正安县城芙蓉东路300米处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易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7.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