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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3********,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学专科,中国**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号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O****号的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宫山经湘江大道、东联线、东沙路、石佛路往环城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佛路沙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经检测,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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