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屯**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5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冉某某与辛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电话相约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派出所门口解决。23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辛某某前往派出所,到达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门口处时,易某某将其所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停放在门口,民警在处置纠纷过程中发现易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7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