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3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酒后驾驶津R****2号大众轿车,在汊沽港津永公路皇佳永立KTV门口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的津R****0号宝马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无人伤。交警王庆坨大队出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9.3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因给对方车主赔礼道歉敬酒,又再次饮酒,致使其酒驾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查清,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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