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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BD0****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万城红绿灯处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后被送往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3.3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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