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闽******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被民警当场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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