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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乡**村**组,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7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朋友在吉首市“渔乐至尚”餐馆吃饭,期间喝了2两5白酒、三杯啤酒。23时许驾驶朋友的湘******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彭宏开,沿人民路驶往乾州兴隆陵园火葬场,23时50分,当车行至老交警大队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84.8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3.56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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