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汉族,专科文化,湘乡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楼**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途经湘乡高速收费站欲沿沪昆高速公路返回长沙时,因酒后驾车被高警局湘乡大队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经湖南锦城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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