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晚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到邵阳大道**吃饭,喝了两瓶哈尔滨啤酒,后准备驾车回家,途经**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09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户籍资料;2.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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