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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左右,何某某、路某某、周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大)等人受香港黑帮电影影响自命名成立“东兴帮”,公认何某某为老大。2000年左右,杜某某加入,地位仅次于何某某。2001年左右,被告人杜某某收易某某为小弟,易某某成为“东兴帮”成员。

2002年2月6日晚,因杜某某与廖某某有矛盾,廖某某找人用枪将杜某某、杨某某(大)在通江县“GNG迪吧”打伤。“东兴帮”成员杨某某、杨某甲、贺某某、路某甲、何某甲、易某某、杨某乙、向某某、廖某甲、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大)、刘某某在通江县周家坝和东门大桥路口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在通江县城全城搜索,后在蹇家山抓住了廖某某和两名枪手。何某某因与陈某某有矛盾,便谎称廖某某交代枪手是陈某某雇请的。2002年2月7日凌晨,何某某带领杨某某(大)、杜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路某乙、王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屈某某、易某某、何某乙等人冲入陈某某家中。何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大)、杨某某、杜某甲用木棒、砖头、铁链对陈某某、张某甲、周某甲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张某甲为轻伤,周某甲为轻微伤。2002年2月7日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但未将易某某等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此案后易某某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且2009年左右易某某脱离杜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院认为,易某某上述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易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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