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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县**镇**街**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导喜,广东中泽(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醉酒后回家途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栋D3停车库时,为发泄情绪,用脚踹坏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车库**号车位的一辆奔驰牌小汽车(车牌号:粤VZ****,车主李某某)的左、右后视镜和左后车门(损失价值人民币33121元),后回到**栋**房睡觉。当天21时许,民警到易某某上述住处将其抓获。易某某一直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9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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