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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寻衅滋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路**栋**楼**号,住峨眉山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杨彦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左右,周某某在峨眉山市**街“醉美酒吧”内因为琐事打伤被害人曾某某后,邀约万进林和李某某、兰森一起到沃尔玛音乐派KTV喝酒。

2019年7月4日3时许,杨某某、杨彦和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等人到峨眉山市音乐派KTV唱歌。期间,因琐事与对面包间的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杨某某到隔壁包房内邀约周明强、兰某某、李某某、万进林会同杨彦、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峨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曾某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杨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万某某、杨某某、秦某某三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周某某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6日,李某某、周某某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3日,杨彬宣、兰森、万进林、杨彦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到峨眉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获谅解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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