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和平商城i家公寓。2009年12月21日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30日至4月30日、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16日至3月30日、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2020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间陈文情通过与“玩呗”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成为代理商后,在“玩呗”APP游戏软件内设置特定的“干驿打点子”、“晃晃”、“跑地快”等赌博游戏亲友圈,易红涛、陈文情在“乡聊”APP聊天软件上先后建立“乡里乡亲群”、“老乡群”聚集五百多人,通过使用自己找“玩呗”公司购买的房卡开设赌桌将“玩呗”APP游戏软件内的赌博游戏链接发至乡聊软件群中供这五百多人聚众赌博,朱春霞、易红涛、陈文情、易某甲四人利用系统判定每局游戏的大赢家须付给他们3至4元不等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易某甲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证据不足,关于易某甲是否有参与到赌博群的运营和管理证据是存疑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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