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项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黄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下半年,周某甲、龙某某、张某甲、胡某甲、左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邱某某、陈某某(均已起诉)与周某乙、孙某某、倪某某、罗某甲、易某某等人商量,约定成立一家名为湖北**典当有限公司的公司,周某甲安排张某甲去黄冈市**局了解成立典当公司的相关相宜,张某甲了解到了所需注册资本的要求及股东构成的要求。因周某甲、李某某等人均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所以商量后决定以湖北**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和左某某、周某乙、孙某某、倪某某四个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时的法定股东。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次全体参股人员的会议上,周某甲等人对大家讲了典当公司成立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需要4000万元,因计划参股的人手中拿不出这么多钱投资典当公司,经所有参股人员的商议,计划实际投入2000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另外借资2000万元,在公司成立时注入资金4000万元,以完成验资注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借来的2000万元再还给出借人。张某甲找来了张某乙帮忙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张某甲、龙某某、左某某等人配合张某乙办理联系相关股东、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验资的过程中,各实际入股的股东凑起来的2000万元加上周某甲、罗某甲、倪某某三人凑出来的2000万元,共4000万元按约定比例转账至两个法人股东、四个自然人股东账户。2015年3月4日,周某乙自然人股东及两个法人股东按事先准备好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按约定的比例打入**公司在农商银行所开设的基本账户(账号:8201000000175****),其中左某某600万占股15%,倪某某400万占股10%,周某乙400万占股10%,孙某某400万占股10%,**公司1400万占股35%,**公司800万占股20%。湖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张某乙将湖产省**厅、黄冈市**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及验资报告向黄冈市**局呈报,再由黄冈市**局向省**厅呈报,2015年3月27日湖北省**厅批准并向**公司核发了典当经营许可证,2015年4月7日,**公司正式成立,法人代表为左某某。
2015年4月13日,由李某某向吴某某发出指示,吴某某具体操作,将**公司基本账户上的4000万元注册资金分五笔全部转入吴某某的农商行账户(账号:8101000042549****),再从吴某某的账户将2000万元还到周某甲(500万)、倪某某(730万)、罗某乙(770万)等人的账户,另外2000万元以月息6分的高息分别借给了甄某某(1000万)、胡某乙(500万)、徐某某(500万)三人,4000万资金全部抽出**公司的基本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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