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性别: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道**房**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挂靠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建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大道还房工程。2018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分包的形式从易某某处承包了该工程第三标段26、27、28号楼外墙贴和室内公共部分地板贴砖项目,之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将该项目第三标段26、27、28号楼外墙贴和室内公共部分地板贴砖分包给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之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组织郑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徐某某、伍某某等人到该项目做工。2018年11月,该项目完工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程某某、易某某拖欠郑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徐某某、伍某某等7人108380元劳动报酬一直未支付。2019年11月26日,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播区人社监令字〔2019〕第3-1、3-2、3-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易某某、程某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其拖欠的郑某某等7人的工资108380元,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程某某、易某某仍然未支付该劳动报酬。2019年12月9日,遵义市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将该案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易某某、程某某将其所欠的108380元支付给郑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徐某某、伍某某等7人,并取得郑某某等7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易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其所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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