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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易敏)(公开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四川**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住宜宾市筠连县**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彭波,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8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詹某某(另处)于2013年7月31日以詹某某名义为公司法人代表注册登记“四川**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街**号**A区*栋*层*号,主要经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后于2016年3月23日将该公司注销。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詹某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共拖欠李某某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258233元,其中拖欠李某某112643元、郑某某35518元、刘某某3518元、黄某某11168元、冉某某9380元、李某某24147元、叶某某16522元、田某某26672元、田某某16632元。2015年9月,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以个人名义为李某某等9名员工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结清,后一直未支付李某某等9名员工工资。

2016年7月4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送达宜人社监令字[2016]第20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检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文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支付完毕李某某等所有员工的工资。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多次通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及时支付员工工资,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均以公司和个人无钱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3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对该案予以立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詹某某分别于2017年4月7日及2019年6月11日两次支付李某某等9名员工工资共计10万元,尚欠158233元。尔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詹某某以更换电话号码和拒接电话及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致使所欠工资余款一直未支付。期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账户于2016年8月至2019年5月共有资金余额为143475.18元。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支付了所拖欠李某某等9名员工工资158233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支付了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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