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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0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园**员工宿舍内,与被害人禹某某因工作中的垫资问题引发肢体冲突,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易某某打伤禹某某胸部等位置。

同年11月2日,易某某家属代为向禹某某赔偿人民币8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禹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右侧第2-6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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