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龙泉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新奥燃气公司在**组路**村施工,路面挖坑,施工方委托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易某甲(另处理)等小区居民用围栏保护路面;正值被害人谭某某从此经过,易某甲、易某某与谭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易某甲、易某某、谭某某均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易某某、易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5日易某某、易某甲赔偿谭某某4.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谭某某对易某某、易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现矛盾双方已达成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