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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1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华容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2时许,易某乙来到**镇三郎堰星星幼儿园,准备将自己的小孩肖某接回娘家住几天。因该小孩平时都是由其爷爷肖某某、奶奶刘某某接送上幼儿园,幼儿园负责人与肖某某联系后不同意易某乙接走小孩,于是,在当地公安民警的陪同下,于当日14时许,用校车将小孩送回肖某某家。期间,易某乙乘坐其叔叔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的车一同来到肖某某家。易某乙下车后,向被害人刘某某提出要接走小孩,刘某某表示小孩可以接走,但必须留下字据,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刘某某拿起椅子要殴打易某乙,被民警劝阻,后刘某某又拿起椅子绕过民警对易某乙进行殴打,二人扭打在一起。此时,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看到刘某某在打易某乙,便冲上去大喊“你还打人啊”,举起拳头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用脚踢了刘某某,民警上前劝阻易某甲,被不起诉人易某甲见易某乙仍与刘某某支扭在一起并互相撕扯头发,又强行冲向刘某某,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用脚将其踢倒在地。后经民警劝阻,被不起诉人易某甲和易某乙离开。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右侧第5-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易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易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于同年7月8日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丙、易某乙、肖某某、汤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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