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5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2月10日、3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5月15日二次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18时许,在南阳市**区**镇**村,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叔伯兄弟被害人易某甲因土地补偿款问题发生口角,易某甲先用手扇易某某一巴掌,易某某用手打易某甲面部致其两颗门牙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易某甲11、21两枚牙齿根冠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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