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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时许,童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易某某及葛某某(未到案)在湘潭市雨湖区**花苑"**家菜馆"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陈某某因易某某对童某某有亲密动作而吃醋,主动挑起事端对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进行殴打,葛某某上前帮易某某用啤酒瓶殴打被害人陈某某,易某某在葛某某的帮助下还击,使用一啤酒瓶殴打陈某某头部,啤酒瓶碎裂后划伤陈某某左脸。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整,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赔偿受害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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