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涟源市石马山镇古泉村颜某甲、丈夫即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邻居颜某乙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颜某乙用锤头将颜某甲家下水管道、屋角砸坏,易某某将颜某乙推倒在地并将颜某乙手中的铁锤抢走,用铁锤将颜某乙打伤。经娄底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颜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经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石马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被害人颜某乙达成刑事和解,由易某某赔偿颜某乙医药费等共计41700元,颜某乙对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易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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