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以邻居邓某某家修水泥管道影响自家排水为由,持锄头、铁锤等工具去敲邓某某家的水泥管道,邓某某见状出面阻拦,易某某持铁锤打了邓某某右脚一下,致邓某某右足第4远、中、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第5中节趾骨骨折,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易某某取得邓某某的谅解,易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潭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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