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3********,**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房**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继续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贵D1****号轿车载着其朋友王某某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永兴花苑出发,沿着**路行驶至**小区****楼下时撞到被害人贺某某、田某某、龙某某、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辆汽车。经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易某某积极赔偿四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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