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3分,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本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巴陵中路市妇幼医院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液样品和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员、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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