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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07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0390,汉族,本科文化,银行职员,住石门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30日、4月10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3月7日、8月10日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次,时间从2018年4月3日至4月17日、2018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王某某在石门县**银行食堂吃饭,席间易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石门县**银行院内往其位于**区的家中方向行驶,驶至石门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2mg/100ml。被不起诉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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