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18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凤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伙同黄某某、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官某某等人,将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官某某等人提供的户口分别安插在岳阳市体育中心西侧棚户(旧城)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房屋上,以此骗取人口安置补偿共计人民币34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通过安插人口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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