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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伐林木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3日)

海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将生长在海城市温香镇达连村易家街水线北侧的树木砍伐。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为8.6立方米,地类为阔叶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森林公安局认定易某某砍伐的林木所有权的事实不清、证明易某某盗伐林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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