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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镇**村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上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有生意上的联系,胡某某从易某某、黄某某处承包了部分松树林的割油脂生意,但在生产经营中起了纠纷。2019年4月21日下午3时,易某某、黄某某请来上高县松宜林化有限公司的拖油货车,将胡某某存放在翰堂镇广坪村松树山上的20桶松油拖至上高县松宜林化有限公司。经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松油价值人民币461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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