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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村**组**号附**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本市荔湾区站前路世贸服装城2楼2A033档上班期间,趁档主被害人孔某某不备,将档口收款信用卡捆绑在其本人手机的QQ账号上。

2020年6月18日23时30分许至2020年6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通过QQ红包和QQ转账的方式从绑定的被害人收款信用卡中盗窃共计人民币9399元。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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