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委**村**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酒店宿舍楼**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福田区**酒店客房服务员,负责客房卫生清洁工作。2020年1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外出时(未退房)进入其入住的**房打扫卫生,趁房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背包内的600元美金以及800元人民币盗走。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将800元花销完,将600元美金存放在**酒店员工储物柜内。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储物柜内查获600元美金赃款。事后,被不起诉人易某某退回另800元人民币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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