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日13时许,在淮北市车管所机动车科目一考试前,机动车考试学员周某某、黎某某分别以3500元和4000元的价格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使用作弊设备作弊考试科目一,在淮北市新东方驾校门口附近,王某某为学员周某某、黎某某穿戴好作弊设备,易某某帮助王某某驾驶作弊车辆和提供试题答案,淮北市车管所理论考场工作人员李某某在考场内为王某某传递考试信息和关照考试作弊学员,在考试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易某某、周某某、黎某某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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